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县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全覆盖。鼓励开发利用矿井水、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