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研究,并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照原批准程序调整规划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