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研究,并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照原批准程序调整规划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