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