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疫情防控等因素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提供用地保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