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农贸市场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计量器具、计量行为、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和验收规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以及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农贸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