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园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