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主要用于食用农产品现货交易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依法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