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场内经营者拒绝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