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在农贸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等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