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就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场内秩序、环境卫生、收费标准、文明规范服务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