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应当载明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