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和验收规范。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的,应当按照建设和验收规范进行升级改造。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