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湿地公园内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分区管理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其选址、布局、座向、色调、风格、体量、造型以及建(构)筑物的高度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