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严格有效的管理措施,不得违反湿地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原则。

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湿地公园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