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严格有效的管理措施,不得违反湿地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原则。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湿地公园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