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具体范围和边界,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湿地公园保育区只能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项目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合理利用区在不破坏湿地自然良性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开发利用,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的观光旅游、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等需求。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