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公园详细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