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