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原则,在文化馆(站)、学校、村屯、少数民族聚居区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按照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原则,建设陈列馆、传习馆、博物馆等专题场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和交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场馆的申报、批准条件、程序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题场馆或场所。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