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苗、瑶、侗、壮、汉等民族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农耕、娶嫁、待客、祭祀等传统礼仪;
(三)民族民间文学(故事、传说、谚语、理词)、传统民族音乐、舞蹈、乐器、戏剧、曲艺、美术等;
(四)传统民俗活动:苗族系列坡会群(正月初三大年整英坡会、初四四荣荣塘嘎直坡会、初五拱洞平卯坡会、初六安太培地沛松坡会、初七拱洞坡会、初八良寨培洞能邦坡会、初九安陲乌勇芒篙坡会、初十红水良双整依直坡会、正月十一安太元宝整堆坡会、正月十二杆洞百鸟衣坡会、正月十三安太整欧坡会、正月十四白云更喔坡会、正月十六香粉古龙坡会、正月十七安陲芒篙坡会)、芦笙斗马节、苗年、芦笙打同年、侗年、二月二花炮节、闹鱼节、拉鼓节、盘王节、三月三歌节、新禾节、砍旗节、热伴节、朋比节、侗歌节、山歌会、赶庙会等;
(五)传统体育:抢花炮、赛龙舟、民间武术等;
(六)民族民间游艺;
(七)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古村寨、服饰、银饰、饮食、器皿、用具等;
(八)传统医药、医术和保健方法;
(九)传统技艺;
(十)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场所和村寨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