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保存工作,传承和弘扬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民族特色与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