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城乡建设、旅游、文化产业、扶贫、互联网的融合。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