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共享机制,对保存、保管的档案和数据库,除依法保密的信息外,应当在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