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权确定第九条有效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