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