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制定自治县林业发展规划,对森林资源管理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公安、水行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相关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