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种植速生桉树的,由自治县林业、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清除,处置树蔸至不能再生;按照种植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