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新种植果树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采取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种植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