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林地放养山羊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