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自治县设立县、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建森林消防队伍,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防控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