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聘请护林员巡护森林。护林员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乡镇林业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