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造林绿化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实行年度造林检查验收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对造林和抚育的面积、成活率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