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造林绿化第十四条有效对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石山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造林绿化。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