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造林绿化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造林绿化实行责任制。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造林绿化计划,划定实施区域,明确实施主体。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