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造林绿化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自治县林业发展规划和林地、林种的特点,负责编制造林绿化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