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本乡镇辖区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单位之间以及跨乡镇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权属争议当事人对争议林木、林地的利用现状有异议的,由负责调解、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调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