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旧石器时代遗址土地使用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遗址土地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旧石器时代遗址所依存土地为国有的,其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为遗址土地使用人;
(二)旧石器时代遗址所依存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经济组织为遗址土地使用人;
(三)旧石器时代遗址所依存土地为承包经营的,其承包经营人为遗址土地使用人;
(四)旧石器时代遗址所依存土地权属不明的,在确定权属之前,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保护职责。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群众性旧石器时代遗址保护组织或者采取聘用遗址安全保护人员等形式,协助开展遗址保护工作,并给予技术指导和经费支持。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