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旧石器时代遗址安全责任制。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旧石器时代遗址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旧石器时代遗址安全隐患,确保遗址安全。
旧石器时代遗址出现险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遗址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