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综合利用第三十条有效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的红色文化、英雄文化、楹联文化、书院文化、岭南文化、坭兴陶文化、海丝文化等优秀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阐释和合理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落编纂村志、村史。鼓励、支持传统村落技艺人才在传统村落内开展授徒、传艺、展示、传统节庆表演等活动。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