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综合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通过以下方式依法合理利用传统建筑:(一)开办博物馆、纪念馆、村史馆;(二)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三)设立传统文化教育基地、建筑文化实训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四)开办传统作坊、传统商铺、中医中药馆;(五)开办农家旅馆、特色民宿;(六)其他有利于传统建筑保护的利用方式。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