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损坏传统建筑的行为:(一)拆卸传统建筑构件;(二)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