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取土、填塘等危害传统村落安全、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林地、耕地、河塘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公共场所、村落道路、巷道、水域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存粪便、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和畜禽尸体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