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居)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以便利方式无偿向村(居)民提供、推荐住宅设计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