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因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需要,给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依法采取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