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因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需要,给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依法采取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