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资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和不符合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进行改造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助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