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在规划布局上融入地方文化元素,在环境营造上体现地域特色,在利用方式上丰富文化活动;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以及体现优秀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各类载体。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