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和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编制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