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尊重村(居)民意愿,突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需要,体现地方特色。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村(居)民参与,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