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小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发布小广告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涉嫌违法犯罪小广告的立案查处,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财政部门负责小广告清理、公众信息栏设置及有关监督管理的经费保障。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