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小广告发布及其管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