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小广告发布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小广告发布,是指通过张贴、喷涂、刻画、悬挂、摆放、散发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等载体上发布图文、卡片等小幅广告的行为,不包括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面招牌、楼宇标识、公益广告等行为。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